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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下民初字第1249号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浏览: 日期:2018-07-16

(2012)杭下民初字第1249号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杭 州 市 下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杭下民初字第1249号
       原告:浙江建人专修学院。
       法定代表人:桑坚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幼江、孔聪,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舒斌,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艳敏,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建人专修学院为与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东晓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新华网发展论坛、新华网浙江频道刊登向原告浙江建人专修学院赔礼道歉的声明,其体内容需经本院审定;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新华网服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审  判  员    叶东晓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伟